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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