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