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品种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登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登记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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