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