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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