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品种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