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品种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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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