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登记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农村部予以变更并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品。 登记品种变更事项限于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以及相关的栽培技术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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