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与公告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