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登记与公告第二十一条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