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