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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