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者。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