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