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已销售种植的品种还应当提供本办法实施前的品种销售发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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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