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 (四)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五)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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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