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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