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