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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