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