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十条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