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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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