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九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