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八条

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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