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八条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