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五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