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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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