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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