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