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