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十三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