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十条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