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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