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转化方式

第八条

部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鼓励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交易对象和拟交易价格,并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审批,并自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