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现金奖励时,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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