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受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根据技术合同有关要求,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单位按规定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从项目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依据本单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对科技人员承担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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