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0%;

(二)利用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0%;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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