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本单位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专业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单位应当在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制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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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