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协议),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