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一条
单位有权依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资料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单位可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通过签署协议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约定双方转化收入分配方式,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单位自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经单位同意,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