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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