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 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