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