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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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