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