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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