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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