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 (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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