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 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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