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