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