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