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