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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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