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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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