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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