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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