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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