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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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