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