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